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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IPM10/PM2.5/TSP环境空气颗粒取样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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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部通过空气质量新标准


作者: alan 日期:Dec-31-11 新浪微博分享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社区

       12月30日,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、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(AQI)技术规定》和“十二五”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方案,听取《全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(2011—2015年)》编制情况汇报。

       会议认为,现行的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,在加强空气污染防治、保护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,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已由煤烟型向复合型转变,区域性大气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不断加重,一些城市经常出现长时间灰霾天气,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,同时,发布的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存在差异。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要求,落实以人为本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要求,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对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进行修订,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标准,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,改进环境质量评估办法。

       会议经过认真讨论,原则同意修订后的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。与现行标准相比较,新修订后的标准草案作了如下调整: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,将三类区(特定工业区)并入二类区(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、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、文化区、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);二是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,增设了PM2.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,收紧了PM10、二氧化氮、铅和苯并[a]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;三是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,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%-75%提高至75%—90%;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臭氧、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,增加自动监测分析方法;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。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实施。会议决定,请编制部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、并抓紧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后,尽快发布。

  会议原则通过了修订的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(AQI)技术规定》和“十二五”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方案。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与现行规定相比,调整了指数的名称和分级分类表述方式,强调了AQI服务于公众健康指引的作用,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,完善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。会议决定,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(AQI)技术规定》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。